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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首发 | 江必新:技术浪潮下法律职业的未来展望——兼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职业的变与不变

时间:2025-08-17 浏览量:














编者按

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



江必新

无码av 教授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3ZDA072)的阶段性成果。

声明:
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专有出版权。一切形式的复印、节选、电子刊物选用等以及其它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须事先征得本刊的书面许可。
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2025年第6期“特稿”栏目,第3-18页。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要
以ChatGPT、DeepSeek等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正深刻重塑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之“变”体现在多个维度,包括法律职业人工作方式与工具、法律职业角色与分工、法律服务模式与市场格局、法律职业生态、法律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深层变革。但是,法律职业的“本质”并未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改变。法律职业之“不变”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的终极目的与核心价值、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与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的情感交流与心灵沟通、法律共同体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等方面。法律职业的“变”与“不变”是相对的,而非绝对对立。二者在人工智能浪潮推动下进行双向映射与互相渗透。在“变”与“不变”的张力中,要通过构建以人机协同为核心的法律职业新范式,在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之间实现平衡,在变革中坚守,在坚守中进化,完成法律职业的深度重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职业 人机协同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



引言

中共中央政治局2025年4月25日下午就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监管进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人工智能带来前所未有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遇风险挑战。我们可以看到,从法律服务业到立法、执法、监察、司法等各个法律相关领域,无一不受到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刻影响。例如,美国法律科技服务公司Epiq Global自2019年起持续推进AI在法律服务中的应用,推出整合多种先进AI工具的智能平台,能够自动完成合同文本的审阅、条款提取与合规分析。2024年11月15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为司法裁判辅助提供了类案推送、量刑建议、法律文书智能生成等功能,有力地提升了审判工作质效。然而,诸如此类的“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应用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对传统法律职业模式提出了挑战。法律职业的工作方式、职业角色、服务模式等都面临着重新定义和调整。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探讨法律职业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变与不变,以及如何构建人机协同的新范式,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方面,理论层面,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从法学理论、社会学、伦理学等多学科视角,剖析人工智能对法律职业的影响机制,完善相关理论体系。例如,从法学理论角度,探讨人工智能如何冲击传统法律解释和推理方法,以及如何重构新的理论框架;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法律职业变革对社会结构和法律秩序的影响;从伦理学角度,研究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伦理困境和法律职业者的伦理责任。另一方面,实践层面,深入研究有助于为法律职业者、法律教育者、立法者以及相关政策制定者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建议。例如帮助法律职业者明确自身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提升职业技能;为法律教育者提供教学改革的思路,培养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人才;为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提供决策依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一、人工智能重构法律职业的实践图景

在科技高速迭代的当下,人工智能已深度嵌入法律职业的各个环节,迅速改写着法律工作的面貌。从日常工作的工具选择,到职业角色的定位,再到整个法律市场格局以及背后的体制机制,都在人工智能的影响下产生了显著变革。这一系列变化不仅是技术应用的简单叠加,更是法律职业生态系统性重塑的外在表现,深入剖析这些实践图景,有助于我们精准把握法律职业在新时代的发展脉络。
(一)工作方式与工具的变革
人工智能对法律职业最直观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工作方式与工具的深刻变革上。在传统法律工作中,法律从业者主要依赖纸质文档、人力查阅资料以及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开展工作。这种依赖人工完成大量基础性法律事务(如合同审查、案件检索、法律文书撰写、证据整理)的方式,不仅耗时费力,而且容易受到个人经验和认知差异的影响,效率相对低下。随着AI技术与法律职业深度融合,法律职业人的工作方式与工具逐步实现智能化。
以智能合同审查系统为例,过去在进行合同审查时,法律职业者往往需要逐条研读合同文本,结合自身经验判断风险条款,反复修改、不断沟通确认,工作量极大。而现今,AI系统可以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自动识别合同中的关键信息与高风险条款,依据内置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和行业标准生成风险提示,大幅减少人工审阅时间,提升合规性与准确性。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带来了法律职业方式与工具的巨大变革。传统法律职业人以“个人经验+人工归纳”为特征的工作方式,正逐步让位于“数据/算法支撑+人机协同”的智能工作模式。
(二)法律职业角色与分工的调整
人工智能的发展促使法律职业角色与分工发生了显著调整。在传统模式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角色有着相对明确的分工。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使得部分重复性强、逻辑规则明确的基础性法律工作可以由智能系统辅助完成。例如,智能法律咨询系统可以对一些常见法律问题提供初步建议,合同审查平台能自动识别风险条款和生成合规性分析报告,司法辅助系统能自动生成各类法律文书草稿。这些智能系统在令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人员从基础事务性工作中“解放”的同时,也促成了其向高端法律服务领域转型,因为这部分群体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具有创造性和对判断力要求更高的法律工作中。例如,法官可以更聚焦于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和法律适用判断。
另外,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深度融合亦催生了新的具有人工智能特征的法律职业岗位,譬如法律数据分析师、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员等。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在一些大型企业的法务部门,法律数据分析师可以基于企业部署的一系列法律人工智能系统提供的决策结果,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与法律咨询建议。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员这一新兴法律/技术交叉岗位将被广泛设立于政府、法院、科技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研发或部署法律人工智能产品的机构及部门。综上所述,人工智能的引入不仅在技术层面改变了法律职业的运作逻辑,更在结构层面推动了职业分工的再造与角色的调整或重构。
(三)法律服务模式与市场格局的变化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重塑法律服务的提供模式与市场格局。
首先,法律服务正在经历从个性化定制向平台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的转型。传统法律服务多以线下、一对一的人工服务为主,服务范围受地域和时间限制,效率提升空间有限。嵌入人工智能技术的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这类平台通过整合法律市场资源,利用智能匹配算法,根据客户需求、地域、专业领域等维度,快速为客户推荐合适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有效提高了供需对接的效率。
其次,人工智能法律服务“产品化”趋势也日益显著。此处的人工智能法律服务“产品化”是指将传统上依赖个别判断与个性化提供的法律服务,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转化为标准化、模块化、可大规模复制的法律服务产品。这使得法律服务可以像工业产品一样被打包、定价和分发,从而实现更高程度的效率与普适性。以国际知名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Lexis Nexis为例,其已开发出一系列高度产品化的法律服务系统。其中,Lexis Advance平台集合了美国联邦与各州的案例法、法规、行政法规及学术评论,借助语义搜索和智能推荐算法,显著提升了法律检索效率。其面向风险管理与尽职调查的工具Nexis Diligence,通过整合全球企业信息、法律记录、新闻数据与制裁名单,为律师和企业提供全流程的风险评估支持。而在知识产权领域,Lexis Nexis推出的Total Patent One和Patent Sight系统,分别支持全球专利数据的检索与专利组合价值的量化分析,推动专利法律服务从人工评估走向数据驱动型决策。上述产品将法律服务的部分内容抽象为可复用的技术模块,通过产品化的方式实现规模化服务交付。这一趋势在面向中小企业客户的法律服务中尤为明显。由于中小企业对价格高度敏感,平台企业将合同起草、公司注册、劳动合规等常见法律事务进行流程再造,并打包为标准化服务套餐。用户可在线填写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法律文书并完成后续流程,既降低了服务成本,又提高了交付效率。因此,人工智能法律服务产品化趋势极大地推动了法律服务的形式创新,从“案件导向、按时计费”的传统模式,逐步转向“功能导向、按产品销售”的新型结构,促使法律服务在结构上更接近于“技术解决方案”。
最后,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深度融合正在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格局变化。为此,传统法律服务机构开始调整战略,主动加大对线上法律服务的投入。一些机构与技术公司展开合作,开发智能合同管理系统、合规风险预警工具和在线法律咨询机器人等产品,推动自身业务向线上迁移、服务流程向标准化靠拢。与此同时,技术型法律服务平台也逐渐建立起更规范的服务标准和质量保障机制,进一步缩小了与传统法律服务者之间的专业壁垒。这一演变趋势推动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出更加平台化、规模化和智能化的结构特征。标准化法律事务日益被AI工具和系统化流程所承接,而复杂性较高、需要专业判断的案件仍由资深法律服务者主导,从而在专业分工基础上实现更有机的协作与融合。原先分散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不同背景和路径的从业者可以通过统一的平台协同作业,逐步形成更加具有整合和共享特征的法律服务生态。与此同时,客户的法律服务获取方式和选择偏好也在发生转变。客户更加关注服务的效率、价格和便利性,而不再执着于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传统身份标签。这种需求层面的理性化与多元化,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服务提供权威”的重新定义,也在无形中削弱了传统市场中的身份标识作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中介作用使得“谁提供服务”逐渐让位于“服务是否合规、高效、可控”的价值判断,法律服务市场正朝着新的方向演进。
(四)法律职业生态潜移默化的变化
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入使得法律职业生态发生了潜移默化的变化。一方面,法律从业者之间的协作方式正在发生转变。传统上,律师与法官、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主要依赖面对面的交流和纸质文件的传递。然而,随着在线协作平台和电子通讯工具的广泛应用,法律职业者的沟通方式变得更加高效和便捷。例如,法律职业者可以通过共享云端文档、视频会议和即时通讯工具,与同事和客户实时协作,快速响应法律事务的需求。这种新的协作方式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对法律从业者的数字素养和信息安全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与其他行业的交叉融合日益紧密。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涉及计算机科学、数据分析、伦理学等多个领域,这要求法律从业者具备跨学科的知识背景和协作能力。例如,在一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声音侵权的案件中,法律人士需要与计算机专家合作,分析AI生成声音的技术原理;与数据安全专家合作,评估数据处理过程中的风险;与伦理学家合作,探讨AI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这种跨学科的合作不仅要求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求其具备一定的跨学科沟通能力和知识储备。同时,在线协作平台的使用也要求法律职业者学会如何在虚拟环境中与不同领域的专家高效协作,确保信息安全和沟通顺畅。
(五)法律制度和机制的渐进改变
人工智能对法律制度和机制也产生了渐进式的影响,尤其是在立法与司法两个维度表现得尤为显著。在立法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迭代对传统的立法模式提出了系统性挑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在算法决策、数据处理与人机交互等关键环节中,暴露出伦理、隐私与安全等多方面的规制问题,例如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数据保护立法以及算法透明度规范等,亟需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所具有的高度跨学科性与技术复杂性,也对立法者的专业知识储备、前瞻意识与多方协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法过程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法律思维,而需广泛吸纳计算机科学、伦理学、公共政策等多学科领域知识,从而确保立法内容在技术可适配性与社会可接受性之间实现有效的平衡。
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正在推动司法程序的结构性重构。最显著的体现便是智能辅助裁判系统日益广泛的应用。智能裁判系统通过集成类案推送等功能,有效缓解了司法资源紧张和案件积压问题,推动司法程序逐步迈向自动化、智能化。同时,为更好地适应技术嵌入,部分法院积极构建电子诉讼平台,覆盖案件立案、送达、审理和执行的全流程,实现了司法效率的显著提升,初步形成了以人工智能为驱动的智慧司法生态。但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同样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规范性问题。一方面,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认定。由于电子数据在生成与传输过程中易于被篡改,对其来源、完整性与关联性进行可靠性确认,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另一方面,智能裁判系统被用于辅助司法裁判后,其所提供的辅助性法律建议一旦出现错误,应如何认定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制度尚无清晰规定。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构建明确的人工智能系统责任归属机制,并推动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的立法安排,以确保司法智能化进程始终遵循程序正义与权责明确的基本原则。

二、法律职业的价值锚定和核心坚守

无论技术如何革新,法律职业始终有着超越工具理性的价值内核。在人工智能介入法律领域引发诸多变革的背景下,明确并坚守法律职业的价值锚定尤为关键。法律职业的价值锚定和核心坚守是法律职业历经时代变迁仍能保持生命力的根本,是法律人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做出正确抉择的指引。从终极目的到伦理操守,从思维模式到社会责任,这些核心要素构成了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独特标识,也为法律职业在新技术浪潮下的稳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精神支撑。
(一)法律职业的终极目的与核心价值
法律职业的终极使命在于保障权利、矫正不公、维护社会秩序,并在制度层面推动正义理念的实现。这一核心价值不仅奠定了法律职业的伦理基础,也构成其社会合法性的根本来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职业作为制度正义的执行者,必须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进入人工智能深度嵌入法律实践的时代,这一价值理念并未削弱,反而因技术介入而面临更高层次的重申与要求。
人工智能的应用为法律职业注入了新的工具理性,其在类案推送、量刑建议、法律检索、风险预测等领域的技术优势,极大地提升了法律服务的效率与信息处理能力。然而,法律的运行不仅依赖逻辑推演,更关乎价值判断。在许多复杂或价值敏感型案件中,如何平衡各方权利、厘清事实真伪、理解当事人处境,仍需法律职业者凭借其专业判断、经验积累与道德自觉予以裁量。正义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适用,更是实质意义上合理化的差异性处理。在此意义上,法律职业不可简化为“数据驱动的决策流程”,而必须保留“伦理嵌入的判断空间”。因为法律的解释过程本身就是价值性的活动,而非中性的操作程序。尤其在涉及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社会冲突协调等问题的价值敏感型案件中,法律职业者需要基于法律原则与法治精神,结合具体情境,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这一过程不仅要求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准确适用,更要求职业者具备“人”的理解能力与同理心,理解当事人的处境与社会背景,从而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例如,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纠纷、残疾人就业歧视等案件中,法官常需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合法”基础上作出更具人文关怀的裁判,这正体现了法律不仅追求形式正义而且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因此,在人工智能深度嵌入法律体系的背景下,维护法律职业的核心价值不仅是进行技术规制的要求,更是职业共同体的自觉责任。法律职业者需要在拥抱技术的同时,重申并坚守其作为“正义守门人”的角色,确保法律不仅在形式上得到执行,更在价值上获得实现。
(二)法律职业的伦理准则与基本操守
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和基本操守是法律职业的重要基石。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职业者依然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公正、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例如,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法官应依法行使审判权,在智能辅助裁判系统辅助案件处理的情形下,仍需保持中立立场,对案情进行判断,确保裁决符合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原则,而不受外界舆论、技术偏好或行政意志的干扰。同时,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问题,如数据隐私保护、算法歧视等,法律职业者还需承担起相应的伦理责任。在处理涉及人工智能的法律事务时,要确保技术的应用符合伦理道德标准,防止人工智能技术被滥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应用都必须以符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法治基本价值为前提。法律职业者在新时代背景下的伦理角色,应从传统的行为自律向技术规制的积极参与转型,既要坚守职业底线,也要引领技术向善的路径方向。
(三)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与专业知识
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与专业知识体系构成了法律职业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这种思维模式不仅反映在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上,更体现在面对复杂社会事实时所展现出的逻辑分析能力、价值判断能力以及制度整合能力。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在于以规范为中心、以逻辑推理为路径、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核心,其目的是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法律规则与事实情境的精准对接,从而得出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裁断结论。在法律职业实践中,法律人通常以法律条文为逻辑起点,结合案件所涉事实背景,通过比附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构建清晰的论证结构。这种论证并非单纯的形式推演,而是一种嵌入法律价值体系的实质判断过程。法律思维强调对“规则之下的个案合理性”的追求,需要在尊重规范约束的基础上,结合司法经验与社会伦理作出具有可接受性的裁判结论。因此,法律人的判断不是静态地套用规则,而是动态地理解规则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的解释空间,最大程度实现法律规范之目的。
与此同时,法律职业者在长期的教育和实践过程中,已经积累了系统化的专业知识。这不仅包括法律规范本身,还涵盖法理学、部门法理论、司法解释、裁判规则、法律文书写作方法、诉讼策略、谈判技巧等丰富的实践知识。尤其在对法律漏洞、规则冲突、原则对立等复杂情形的处理上,法律人需要运用高度结构化、经验驱动型的专业判断,以维护法治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在人工智能深度参与法律工作的时代背景下,AI系统若希望在法律领域实现对法律职业者的有效支持,亦需具备对上述法律思维结构与知识体系的模拟与再现能力。这意味着,人工智能不仅需要拥有庞大的法律知识数据库,还必须通过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构建等手段,实现对法律规则逻辑关系的理解、对规范解释方法的掌握,以及对事实与规则匹配能力的提升。然而,即便人工智能在技术层面取得长足进展,法律判断过程的“经验性”“伦理性”与“人文性”仍难以被完全替代。法律的适用不仅是规则技术,更是制度价值的表达。法律人之所以不可替代,正是因为他们在复杂社会关系中,不仅提供规范来源,更承担起价值衡量与社会沟通的职能。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与专业知识构成法律职业者之所以为“法律人”的基础要素。在人工智能时代,尽管技术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模拟规则适用过程,但无法完全取代法律人所独有的判断逻辑与实践智慧。因此,未来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应是技术工具与法律思维的有机结合,实现“人机协同”的法律服务模式,而非法律人功能的机械替代。
(四)法律共同体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
法律共同体不仅是规范体系的维护者和法律秩序的执行者,更是人文价值的承载体和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作为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和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者组成的知识共同体,其使命不仅限于维护法律规范的形式正义,更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回应与对个体尊严的深度关怀。在人工智能广泛介入法律实践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共同体在履行社会责任与人文关怀方面所体现出的制度温度与伦理担当,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法律职业者应积极关注社会结构变迁与公共议题的动态发展,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进程,并在制度建设层面提供法治路径的专业支撑。特别是在面对重大社会热点事件或群体性公共问题时,法律职业者应借助其专业能力,通过公开发表法律意见、参与立法听证、提供法律建议等方式,推动法律与政策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问题的制度化解决,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与价值认同。这种以法律视角介入社会治理的实践,不仅增强了法律的现实关怀力,也体现出法律共同体对社会良知的响应能力与公共理性责任。
其次,在具体法律服务过程中,法律职业者应体现出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强化“以人为本”的职业理念。法律不应仅仅是冰冷规则的执行,更应在具体案件中关注个体的真实处境与情感需求,体现程序之外的“人性回应”。尤其在涉及弱势群体、受害者、家庭纠纷等案件中,法律职业者应在法律职责范围内,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况、社会关系与生存困境,适当提供心理支持与社会救助建议,帮助其重建法治信任与社会融入。这种“法理情兼顾”的人文实践,有助于推动法律在个体层面的真实实现,强化其社会整合功能。
最后,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也应成为人工智能系统设计与训练的重要目标。当前多数AI系统仍以效率与规则匹配为优化目标,缺乏对案件背后复杂人类情境的理解与响应能力。法律共同体应在推动AI技术发展的同时,关注其算法治理中的伦理含量,引导AI技术嵌入对弱势保护、情境判断与人文回应的能力训练,使其不仅成为法律规范的工具性辅助执行者,也成为法律价值的积极协同者。
综上所述,法律共同体承担着将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进行深度对接的历史使命。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不仅是法律职业的价值底色,更是法律在技术时代避免“冷感化”与“工具化”的重要保障。在人工智能深度参与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如何保有法律的人性尺度、回应社会的伦理诉求,将成为法律共同体在未来治理格局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五)法律工作的情感交流与心灵沟通
法律工作不仅是一项理性判断与规则适用的专业活动,更是一种深度嵌入人类社会关系的交互实践。在日常的执业过程中,法律职业者在面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时,不仅要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更需要通过情感交流与心灵沟通,构建起信任基础与理解框架。无论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还是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互动,抑或是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同行合作,均体现出法律工作在人际层面所不可或缺的情感交流。
在法律服务中,情感交流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对当事人情绪和需求的理解上。法律问题往往伴随着权利受损、利益冲突甚至情感创伤,当事人不仅寻求法律救济,更期待来自专业人士的尊重、共情与心理支持。例如,在接待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格权等案件的当事人时,法律职业者常常需要通过耐心倾听、情感回应、语言抚慰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建立法律信任与情绪安全感。这不仅有助于获取完整的案件信息、提高委托配合度,也有利于推动案件的实质性解决。
从法律职业伦理的角度来看,情感理解力与沟通能力也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因为情感在法律实践中并非理性的对立面,而是与法律判断紧密交织的认知资源。情感包含着个体对于他人命运的关注与反应,是伦理判断的重要基础。在此意义上,法律职业者的“情感识读”与“同理心”不仅提升了服务质量,也体现出法律职业内在的人文关怀维度。
然而,当前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中的应用仍以逻辑规则匹配与信息处理为核心,虽然在某些领域(如语言识别、情绪识别等)已有初步发展,但想要真正实现具有人类的同理能力与情感回应机制,仍面临技术与伦理的双重瓶颈。人工智能虽可通过语义模型模拟“情感表达”的形式,但尚难以达到人与人之间深层的“心灵共鸣”。情感交流的本质不仅是语言内容的传递,更包括语气、语境、肢体、历史关系等多重隐性信息的理解与回应,这正是法律职业者在人类交往中的独特能力所在。在人工智能时代,构建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不仅需要依赖智能系统在规则识别与知识处理方面的技术优势,更需要坚守法律职业的人文基础与情感维度。未来的法律服务模式,应采取“技术赋能+人文关怀”的复合型发展路径,使人工智能在协助法律工作的同时,不取代但强化法律职业者的情感交往功能。
综上,法律职业不应被还原为纯粹的规则执行者或逻辑推演者。真正有温度的法律服务,离不开法律职业者在具体互动中展现出的情感智慧与人性体察。这是人工智能短期内难以取代的核心能力,也是法律职业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坚守的重要价值所在。

三、构建人机协同的新范式

人工智能与法律职业的融合,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伴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构建人机协同的新范式成为法律职业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这需要我们以理性、全面的视角看待人工智能,既要积极发挥其优势,又要有效防范其潜在风险,同时不断提升法律职业者自身素质,以实现人与技术的良性互动、协同共进。只有这样,才能在充分利用技术红利的同时,保障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公正性和人文关怀,开创法律职业发展的全新局面。

(一)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快速扩展,为提高法律服务效率、增强司法公开性和透明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技术契机。然而,技术嵌入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算法偏见、职业结构调整等多方面的系统性风险。
首先,数据安全问题构成当前法律人工智能应用中的首要风险类型。由于法律服务涉及大量涉密文件、个人信息及敏感案件资料,一旦数据被窃取或滥用,将直接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危及司法公信力。为此,应构建以“最小必要原则”为导向的数据采集与存储制度,配合多层次加密技术、访问权限管理与司法数据本地化政策,构建起法律数据处理的“安全边界”。例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均对法律服务中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处理过程的安全性、以及数据主体的知情权与控制权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其次,算法歧视问题正日益成为影响法律正义实现的新型挑战。人工智能的判断依据通常建立在已有数据的基础之上,而历史数据可能嵌入了特定的社会偏见,进而可能通过模型训练形成“偏见再生产”。算法在缺乏监督和问责的情境中,可能会引起固化不平等、扩大不透明性的风险,成为看似中立实则危险的自动化判断机制。在用于辅助法律人士的过程中,这类偏见可能间接影响司法量刑、案件分类、风险评估等关键环节。为此,应当建立法律人工智能算法的审查机制,引入算法影响评估、可解释性设计等制度工具,保障法律决策过程的可追溯性、可理解性与可纠错性。
最后,人工智能对法律职业结构的重塑也引发了对从业者再适应能力的考验。自动化文书生成、智能合规分析、类案检索等功能逐步取代了部分初级法律工作,使传统法律人才发展路径受到挑战。对此,法律共同体应当通过加强法律职业者的数字素养培训与跨学科能力培养,引导其向“技术+法”的复合型人才转型。例如,我国部分无码av 已在课程体系中引入“法律与人工智能”“算法伦理与法律技术”等课程模块,一些律所内部也开始开展人工智能工具操作培训,以增强从业者的技术协作能力与竞争力。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业的挑战是多维的,涵盖技术、安全、伦理与职业等多个层面。有效应对上述风险,关键在于构建起兼具前瞻性与操作性的制度机制,确保人工智能在推动法律服务现代化的同时,不偏离其作为正义实现工具的本质功能。
(二)理性对待人工智能的缺陷和局限性
尽管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并在文书生成、案件预测、法律检索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其本质上的技术局限性和价值判断缺失问题,仍然是法律职业者在实践中必须理性对待的重要议题。当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多基于数据驱动和统计学习机制构建,其处理逻辑主要依赖历史案例的量化分析和模式识别,而非真正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基础与制度目的。
一方面,人工智能在面临具有高度价值冲突或制度创新属性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往往因缺乏对法律规范所承载伦理理念、正义原则与社会背景的深度理解,而无法作出符合规范意旨与现实需求的裁决辅助建议。有学者指出,智能系统虽可模拟法律推理形式但缺乏“法律人格”,因此无法承担实质性的规范判断功能。这意味着,人工智能在处理超出统计范畴、需要社会经验与价值衡量的案件时,容易陷入“形式合理、实质失当”的判断困境。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仍受限于数据的完备性与算法设计的中立性。历史数据可能因社会偏见等因素而嵌入隐性歧视因素,算法建模也可能在设计逻辑中固化对权利分配与社会角色的预设偏见。此外,“智能幻觉”(hallucination)与“段错误”(segmentation fault)等技术现象也频繁出现,尤其在使用自然语言生成类法律系统时更为突出。上述缺陷必须得到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的充分重视,否则可能直接影响裁判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
因此,人工智能虽然具备强大的信息处理与形式推理能力,但其局限性恰恰提醒法律职业者,不应将其工具性功能误解为判断性权威。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裁判,必须依赖法律人对社会现实的深度理解、对法律原则的忠诚把握以及对制度价值的坚守。这种批判性使用人工智能的能力,正是法律职业者在新时代中必须具备的重要素养。
(三)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功能和作用
在人工智能不断拓展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边界的背景下,如何科学有效地释放其潜在功能,使之真正服务于法律效率与质量的提升,已成为技术治理与职业革新的关键议题。人工智能不仅可在文书生成、法律检索、合同审查等事务性环节提供高效辅助,还在案件评估、法律分析等领域展现出对司法活动的辅助性能力。为此,应从两个维度推动其功能发挥:一方面,在技术层面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另一方面,在法律职业层面构建积极采纳与合理使用人工智能的实践机制。
从技术路径来看,人工智能系统的效能高度依赖于算法质量与数据资源的深度融合。近年来,一些科技企业与无码av 、司法机关开展联合研究,通过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等方法,对判决文书、法律条文、法规解释等多源异构数据进行语义建模,开发出具备语义识别能力的法律人工智能系统。这使得法律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从“关键词匹配”向“语义理解”的过渡,从而提升法律信息获取的准确性与相关性。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合同审查系统也借助模型训练与条款标准化分析,实现了对风险条款的自动标记与初步判断,为法律职业者节省了大量重复性劳动,提高了专业资源的配置效率。
从法律职业实践层面看,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作用,还需促使法律职业者转变工作方式和知识结构,主动将智能工具纳入日常法律活动。未来的法律服务模式将由“个体化人工提供”转向“标准化系统供给”,法律职业者必须学会在技术平台上重新确定自身的角色定位与价值实现路径。律师可通过智能合同审查系统快速识别合同中的潜在风险条款(如违约责任、排他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模糊等),并基于专业判断进行二次分析,从而提升服务的效率与准确性。法官则可借助智能辅助裁判系统,在类案识别、法律适用、争议焦点提炼等方面获得启发性参考,实现裁判的结构性优化,并进一步提升裁量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并非法律人的替代者,而是专业能力的延伸工具。通过推动法律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优化与应用机制的制度化引导,可在确保法律判断主体性的前提下,实现法律工作的智能化重塑。未来,构建“以人类法律价值判断为核心、以人工智能为支撑”的协同型法律服务结构,将成为法律职业现代化的重要发展方向。
(四)积极推动人工智能的完善和升级
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健康发展,不仅依赖技术自身的进步,更有赖于法律职业者的深度参与与持续反馈。作为人工智能系统的直接使用者与专业场景中的评价者,法律职业者在实践中积累的知识、经验与规范意识,为技术系统的优化与升级提供了不可替代的真实语境和反馈资源。因此,法律职业者不仅应被视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服务对象,更应被视为推动人工智能完善与进化的重要“共创者”。
首先,法律职业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够精准识别人工智能系统的误差区间与适用盲点。当前的智能法律咨询系统、判例推荐系统和量刑辅助系统,虽具备基本的文本处理与信息抽取能力,但在面对涉及多法条交叉适用、权利义务复杂配置或新型法律事实类型的案件时,往往存在判断失准、建议失衡等问题。法律职业者基于专业经验,可以及时将这类错误反馈给技术开发者,促使系统算法模型的调整与语料库的补充。这一过程不仅提升了系统的实际适用性,也构建起“人—机”协同优化的良性闭环。因此,人类反馈不仅是训练算法系统的重要资源,更是防止算法偏误扩大的关键防线。
其次,法律职业者还应积极参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设计与研发过程。在系统构建初期,法学专家可就法律业务流程、专业术语、规范逻辑、判断路径等方面向开发团队提供结构化输入,从而提升系统与法律语境的适配程度。例如,在构建智能量刑辅助系统时,法律专家可协助将“法定情节”“酌定情节”与“裁量平衡”等司法概念转化为可被建模或可计算的变量,协助技术人员建立更具司法实践意义的算法逻辑。未来法律技术的成功落地,关键在于技术人员与法律人之间的真正对话,应着力克服彼此间的误解与隔离。
最后,在人工智能的持续运行与演化过程中,法律职业者还承担着“语料供给者”和“数据规训者”的重要角色。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石,其质量直接影响算法表现的准确性与伦理性。因此,法律从业者在日常使用系统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数据输入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要求,避免由于错误或偏颇的数据输入导致模型偏误扩散。这种“使用即训练”的过程要求每一位用户都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与自律精神,能够共同维护人工智能数据生态的稳健性。
在当前全球法律技术实践中,法律职业者已经密切与技术开发团队联合,参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构建。例如我国智慧法院试点、欧盟的“AI & Law”项目、美国部分律所的合同审查平台建设等项目,均出现了法学专家与工程师共同设计流程、审阅语料与验证结果的合作模式。一方面,法学专家输入的规则体系、规范关系、解释框架,使人工智能系统能够更接近真实法律语义的处理方式;另一方面,通过技术语言对法律概念进行“再结构化”,也促使法律人以更形式化、模型化的方式重新审视自身的知识表达与判断路径,倒逼法律实践增强法律决策的透明化、结构化与可计算性。这种跨学科协同的机制不仅优化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使用体验,也使人工智能的法学嵌入能力逐步增强。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有效运行与优化,不仅是一项技术命题,更是一项制度与职业伦理命题。法律职业者在此过程中,不应是被动适应者,而应主动担负起建构性角色,通过反馈、参与、输入与自律,为人工智能的进化赋予法律价值的方向感和实践合理性。唯有如此,方能真正构建起以正义为核心、以合作为路径的技术治理生态。
(五)有效防范人工智能的异化和滥用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渗透进社会治理、商业运行与司法机制,其异化与滥用的潜在风险也逐步显现。一方面,人工智能可能被用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操控公众舆论、制造“深度伪造”内容。技术理性若不受制度约束,就极易被资本逻辑利用,将个人数据转化为可预测与控制个体行为的工具,从而对个体尊严产生冲击。
为有效防范人工智能的异化倾向与滥用风险,亟需构建“法律规制+伦理治理+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系统性应对机制。在制度层面,应当制定和完善人工智能研发、部署与应用的全过程规制规则,明确数据采集合法性、算法透明性与可追责性等基本标准,对技术滥用行为实施强制性惩戒。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全球范围内率先确立了个人数据保护与自动化决策的合规边界,提出数据主体对其数据处理过程享有知情权、反对权与被遗忘权,为人工智能系统设置了合宪性阈限。在伦理机制方面,应强化对人工智能项目的前置性伦理审查,特别是高风险领域(如司法、金融、医疗)中的AI应用,应由具备跨学科背景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全周期评估,从源头审查其设计是否遵守公平、公正、非歧视等基本伦理原则。算法治理不仅需要合规,更应纳入“伦理问责”维度,以确保技术发展符合公共利益和人类价值。在行业自律层面,法律职业者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参与主体,应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嵌入到人工智能治理的多个环节之中。一方面,律师可为企业提供人工智能合规咨询服务,协助其建立数据治理政策、算法审查机制、风险报告流程等制度安排,防止企业在技术应用中触犯法律底线。另一方面,法官在处理涉及人工智能滥用的案件(如侵犯隐私、算法歧视、虚假生成内容传播等)时,应依法作出具有良好社会效果的裁判,强化法律规则的可预期性与威慑力。
另外,部分国家与地区已开始构建专门的人工智能监管机构,负责技术应用的审核与执法协调,推动法律、伦理与技术的联动治理。不少法律职业者受邀参与AI伦理审查委员会,从法律规范性与社会价值取向两个维度,对高风险技术项目进行独立评估。这不仅提升了审查的合法性与专业性,也使法律共同体在技术发展进程中发挥出其制度建构与价值护航的关键功能。
综上所述,防范人工智能的异化与滥用,是建设可持续、可信赖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基础工程。这不仅依赖立法者与监管者的制度设计能力,也高度依赖法律职业者的专业参与与道义自觉。只有在制度正义与伦理责任的双重规制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才能真正服务于人类的福祉。
(六)努力提升人工智能时代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

尽管人工智能在短时期内还无法对法律职业形成严峻的挑战,也无法完全取代法律职业者在某些领域的工作,但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职业者需要具备一系列新的素质和能力,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首先,要具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熟练掌握各种法律相关的软件和工具,能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法律工作。其次,要具备跨学科知识,了解计算机科学、数据分析、伦理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问题。此外,还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能够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创造性地开展法律工作。为提升这些素质和能力,法律职业者要不断加强学习,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关注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技能结构。与此同时,法学教育也应当与时俱进,适时调整课程设置,引进复合型教育人才,更新教材教案,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出更多适应人工智能时代需求的复合、高端法律人才。例如,一些无码av 开设了“法律与人工智能”“法律数据分析”等课程,邀请计算机专家和法律实务专家共同授课,培养学生的跨学科思维和实践能力。同时,鼓励学生参与法律人工智能项目实践,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未来进入法律职业市场做好充分准备。

结论

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对法律职业的一次重大挑战,但同时也为法律职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这并非是法律职业的宿命和终结,而应是法律职业完成系统性优化的契机。在这一变革过程中,法律职业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职业的核心价值和不变的坚守,同时积极拥抱人工智能技术。在变与不变之间,保持初心和使命,坚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遵循伦理准则和基本操守,发挥法律思维和专业知识的优势。通过构建人机协同的新范式,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提升自身在人工智能时代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只有这样,法律职业者才能实现自身的超越和蝶变,在技术浪潮的推动下,开创法律职业发展的新局面,为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法律职业的重塑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法律职业者、技术开发者、教育机构、立法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法律职业者对其应用的不断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职业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焕发出新的活力,为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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